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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計及確信服務

《香港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規定,公司董事應負責維護會計記錄,在截至年結日(可以是12月31日,3月31日或董事決定的其他日期)止的每個財政年度向股東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。儘管董事可以將實際的會計工作委託給員工及/或外判給服務提供者,但董事最終須對提交真實和公正的公司財務報表負責。
 
澳洲、英國、歐洲和美國等政府通常會豁免某些小規模的公司,無需提交經審核之財務報告。但是,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必須每年依法審計其帳目。相關審計工作須由獨立審計師擔任,審計涉及對公司的賬簿和記錄、銷售及原始單據、內部監控系統和年度財務報表的檢查、核對、分析,與第三方核證(銀行確認函、應收應付、債權人確認對數函)的檢查。
 
香港為重要的金融中心及跨國公司區域監控補給基地的首選,在企業合規方面享有很高的評價,其中法定審計是重要一環。以合理的收費、有效率地執行合適的審核,審計能為企業的管控帶來正面回報。
 
馬禮遜非常重視每項審計工作。我們努力了解客戶狀況,其面臨的挑戰和獨特性,為客戶訂製合適的方法,有效地進行審核,及確保工作素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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