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實質報告為全新的年審規定,應歐盟要求,英屬維京群島等低稅率地區成立的離岸公司,必須每年提交經濟實質年度報告,證明其生意活動是實質的在該稅率區內進行, 以打擊不公平的避稅安排。
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成立,BVI 離岸公司已經自動成為英屬維京群島的稅務居民,假如日後需要改變稅務居民身份,則須向英屬維京群島政府提交相關國家、地區的稅務居民證明(例如香港商業登記證)或相關繳稅證明。
如BVI 離岸公司的活動被歸類為控股業務(見註釋),這意味著該公司以純投資者的身份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,僅賺取股息和資本收益。因是純投資者, 不含行政管理等,要證明其生意活動是實質的在英屬維京群島進行,只需辦妥以下程序, 就可以了:
a)遵守其法定年檢規定,例如每年在英屬維京群島續期;
b)在維京群島已聘請了註冊代理。
請注意,如果投資控股需要該BVI離岸公司的積極管理,則應在英屬維京群島擁有足夠和適當合格的員工以及適當的場所,以履行這一職能並證明其商業實質。
( 註釋:《 2018年經濟實體(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)法》和隨後的詳細規則,現在要求具有英屬維京群島稅收居民身份的經濟實體(稱為“相關行業”)須在英屬維京群島經營。如果該業務是由在英屬維京群島工作的僱員經營的,或者外發與在英屬維京群島工作的分包商,則該業務會視為在英屬維京群島進行。
相關行業如下:
1.銀行業務
2.保險業務;
3.資金管理業務;
4.融資與租賃業務;
5.總部業務;
6.航運業務;
7.控股業務;
8.智慧財產業務;
9.經銷與服務中心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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